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借款需要什麼手續嗎

借款需要什麼手續嗎


吳先生夫婦起訴稱,小劉在婚前的2007年9月向他倆提出借款,他倆遂在2007年11月9 日通過銀行向小劉匯款4萬元。此後,在2008年1月24日,吳氏夫婦又因委託小劉買賣股票,再次通過銀行向其匯款5萬元。去年9月17日,小劉在給付欠款書上親筆確認向岳父母借款,並口頭承諾馬上還款。吳先生夫婦認為,這筆借款系小劉個人的婚前借貸,要求判令小劉立即歸還借款9萬元。

陶大飛與陶小飛系兄弟關係。2006年7月陶大飛因經營酒店向陶小飛借款10萬元,陶大飛、陶小飛和蔡小波因合夥承包經營山林,2006年9月陶大飛又向陶小飛借款16萬元用作承包山林的投資,該兩筆借款分別約定了借款利息並出具了票貼,2007年9月3日陶大飛付清了兩筆借款的相應利息後未再還款。 2007年3月15日陶大飛與其妻盧仲華協議離婚,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盧仲華所有,債務由陶大飛償還。
來電顯示:去年,我誤入歧途去賭博,欠下幾萬元賭債。無奈之下,我辦了借款,把一輛租來的車子抵押給了放高利貸的,他們高息借給我6萬元。後來,我將車還給了真正的車主,但是借的錢現在還沒有還清,放貸者說要告我。請問我有什麼補救辦法可以減輕處罰?
借款顧名思義以汽車作為擔保品向債權人借款抵押,而原車可用,即車輛在作為抵押借貸之後,依然可以讓債務人使用,增加其汽車借款之方便性。
老謝的家人認為,張某在老謝意外身亡後,不顧一家人的悲傷,還拿著虛假的借條起訴原告,散布相關謠言,惡意中傷一家人,帶來了極大的不良社會影響。老謝的妻子更是悲憤交加,一度臥床不起,身心都受到很大傷害。法院認為,張某在老謝一家失去親人之時,以偽造的“借條”向法院惡意起訴,要求歸還借款,並導致原告產生鑒定費、律師費等費用,他的行為構成了侵權。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張某賠償老謝的家人各項損失共計29300元。
由於陶大飛投資失敗,官司纏身,負債纍纍,無力支付債務,而盧仲華認為其與陶大飛夫妻已經離婚,陶大飛的這兩筆借款是個人借款,其收益沒有用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家庭生活,因此拒絕承擔借錢的清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借款人如無書面借據,要提供必要事實根據。因此,在沒有打借條情下,出借人應提供其他可以佐證的證據,如證人證言、擔保人的書面或口頭證據、擔保物的相關證據、催要借款的證據、對方部分償還的證據及說明借款人逾期不還理由的證據等。如以上證據足以證明雙方債務存在,出借人仍可起訴。 
該案經過一審、二審、發回重審、二審,關於本案兩筆借款是否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雙方爭執不下。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通過仔細閱卷,核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發現,陶小飛出借的兩筆款項都是通過銀行轉賬,與其提供的借條、欠據、匯款憑證、合夥協議、收條及法院對山林承包糾紛作出的判決書等證據相互印證,所證明的事實符合事物發展常理。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汽車借款可隨時還款,出借人也可隨時要求對方歸還,但須給借款人必要準備時間。如果經出借人催告後對方仍拒不還款,出借人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要其支付自催告之日起的利息。 
通過反覆做盧仲華工作,向其釋明舉證責任和離婚後對夫妻共同債務仍有清償責任的法律規定,盧仲華也明白了離婚協議的條款只能約束協議雙方,不能對抗第三人的道理。在法院主持下,陶大飛、陶小飛和盧仲華終於達成調解協議:對陶大飛欠陶小飛當舖本息共計41萬元,由陶大飛償還其中21萬元,盧仲華償還餘款20萬元。

文章來源:http://xn--nwq047d.twok.tw/shine5.html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